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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記者 邱釗 通訊員 蔣澤軍 胡淋偉)“有些項目經理在市場交易中有污點,存在不誠信行為,就應堅決排除在本公司承包合同的市場主體資格之外。”針對建築行業涉訴案激增的情況,昨日,長沙中院召開新聞發佈會,對外發佈建工企業涉訴合同糾紛5個典型案例。針對審判工作中發現的建工企業在項目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和風險,發出六條司法建議,建議建工企業從人、章、事等方面加強對項目部的管理監控,在人的方面如“建立黑名單制度”等。
  近年來,受國內外經濟形勢影響,建築行業涉訴案件大量增加,矛盾較為突出。據統計,2011年至2013年,長沙市兩級法院共受理涉及建工企業合同糾紛6388件,立案案由多達46種。建築施工企業涉訴的合同糾紛案件主要有買賣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勞動爭議、合同糾紛、建築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勞務合同糾紛等八大類。糾紛案件呈現出案件數量增長快、新類型糾紛多、審理難度大等特點。
  為了規範市場主體的經營管理,促進建築業有序健康發展,長沙中院通過為期三個月的案例調研、法官訪談、實地考察等,對建工企業涉訴糾紛常見的內部承包合同的合法性、“黑白合同”的效力、項目經理對外行為的法律責任等三種問題進行詳細分析,並形成了《關於建工企業涉訴合同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
  案例1
  項目經理私刻印章借款百萬未還
  2009年,中建五局取得延安安塞至吳起高速公路工程的施工資格。2010年中建五局西北公司與易新建簽訂《內部承包協議》時約定:項目部經理無權對外簽訂經濟合同,不能私刻印章。施工過程中,易新建以“中建五局項目部,易新建”的名義向譚立清借款100萬元,並加蓋其私自刻制的項目經理部財務專用章。隨後,借款打入易新建之子賬戶,後轉入項目部財務出納(易新建之妻)的賬戶。因未歸還借款,譚立清訴至法院,要求中建五局與易新建歸還借款及利息。
  望城區法院一審認定借款行為系職務行為,中建五局應承擔還款責任。後經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定,該借款系個人債務,中建五局不承擔還款責任。本案的承包項目經理易新建已因偽造印章、涉嫌集資詐騙,被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案例2
  公司法人借款兩百萬
  公司成被告
  原告繆文強與被告湖南中遠建築有限公司、石羅其、周蜜霞等民間借貸糾紛案中,湖南中遠建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羅其以個人名義向繆文強出具了4份借條,共計200萬元,沒有銀行轉賬憑證。公司也向繆文強出具兩份《證明》,稱“石羅其系代表公司借款”。訴訟過程中,石羅其下落不明。
  天心區法院原審判決被告湖南中遠建築有限公司向原告繆文強歸還所欠借款本金200萬元。天心區檢察院提出查處虛假訴訟的檢察建議。天心區人民法院審委會已討論決定再審此案。
  案例3
  擔保公司發生債務糾紛
  法院依法凍結賬戶
  2011年,浦發銀行長沙分行與張衛芳、長沙建工集團簽訂保證合同,約定張衛芳、長沙建工集團對該行在未來一年內向廣成貿易公司提供的800萬元以內的授信敞口承擔連帶擔保責任。隨後浦發銀行長沙分行與廣成貿易公司在2012年間簽訂《開立銀行承兌匯票協議書》,約定浦發銀行長沙分行向廣成貿易公司開立總額為1600萬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廣成貿易公司自行提供了800萬元保證金。2013年,浦發銀行長沙分行依約承兌了1600萬元,但廣成貿易公司沒有依約補足匯票敞口。浦發銀行長沙分行訴至法院,請求張衛芳、廣成貿易公司、長沙建工集團清償800萬元及利息。
  法院依法裁定,凍結張衛芳、廣成貿易公司、長沙建工集團銀行存款800餘萬元。法院認定廣成貿易公司應償還浦發銀行長沙分行800萬元及利息,張衛芳、長沙建工集團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案例4
  涉案項目經理威脅、誹謗法官
  劉會全與省建工集團因買賣合同糾紛訴至雨花區法院。在訴訟和執行過程中,雙方達成規避納稅義務的和解協議。稅務機關發現後,向劉會全追繳稅金39萬餘元。劉會全繳稅後,向省建工集團追償無果,再次訴至長沙中院。
  之後,雙方要求法院調解,達成了各自承擔50%稅金的調解協議。三天后,當雙方當事人來法院簽收調解書時,彭某某作為涉案的項目經理,來到審判長兼主審法官辦公室,質問法官為何認定建工集團應承擔責任。彭某某惱羞成怒,氣焰囂張,指著法官質問“你收了當事人多少錢”,威脅要組織民工到法院堵門。
  彭某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惡意臆斷法官受賄的事實,誹謗法官,威脅法官,且事後拒不承認自己違法錯誤,其情節惡劣,妨礙了正常的民事訴訟活動,嚴重影響了法院的審判工作。經合議庭合議,長沙中院依法對彭某某罰款4萬元。
  案例5
  律師搶奪法院機密文件妨害民事訴訟
  原告陽惠訴被告陳超、劉波、李軍民間借貸糾紛案,雙方達成調解。原告陽惠遂依據調解書申請解除對其擔保財產的凍結措施。2013年8月27日,湖南天地人律師事務所律師謝某來到承辦法官辦公室,自稱其為原告陽惠的代理律師。見承辦法官辦公桌上放著該案解除凍結擔保財產的內部報批材料和合議庭筆錄,謝某不顧法官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解釋、勸阻,在承辦法官不在場、不知情的情況下,強行將該案的內部報批材料和合議庭筆錄拿走,並徑自送給主管副院長,要求主管副院長在報批材料上簽字。8月28日,謝某再次來到主管副院長辦公室,強行要求其馬上簽發裁定書,指手畫腳,大聲吵鬧。
  經審查,謝某律師與原告陽惠簽訂了委托合同,並收取了律師費,但沒有開具律師服務費發票,也未在本案調解結案前將授權委托書遞交承辦法官。截至2013年8月29日,謝某律師尚未將該案委托情況告知律師事務所,委托合同也未進行登記。因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長沙中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決定對謝某罰款5萬元。  (原標題:項目經理私刻印章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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