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迎春 成都
  湖南村民許紅滿2009年被當地一名公職人員打獵誤傷,導致高位截癱。官員打獵亂象背後,存在一個神秘的民間組織———狩獵協會。其最初主要由農民組成,逐漸畸變為官商組合的“權貴俱樂部”。此前有評論稱,獵槍奪走人命,警示整治“獵槍上的腐敗”刻不容緩,必須嚴懲不貸。
  動物無法控訴,但人可以,隨著狩獵傷人事件的曝光,相關內幕被逐漸揭露出來,不僅觸目驚心,而且讓人心裡發堵。概括起來有兩個普遍特點,一是不規範,從槍支彈葯的管理、狩獵規則的遵守,到野生動物的保護,都充滿漏洞,濫殺、誤傷頻頻發生;二是涉事官員和商人成為狩獵人群的主體,狩獵已變成權貴們的特權領地,狩獵性質完全變味,由原來的生態原因驅動演變為娛樂享受和商業利益驅動。
  據報道,國內最早的狩獵人群主要是農民,狩獵的目的是保護莊稼和家畜。從人道角度,狩獵唯一正當的理由就是自我保護和保持生態平衡。當狩獵成為權貴們享樂的游戲和逐利的產業時,狩獵就變得毫無道德性,不再具有天然的合法性了。因為任何以嗜殺為樂的行為,都有悖於人類趨於善良的嚮往。可以說無論是誰,任何以享樂為目的的獵殺,都是野蠻的,都與文明背道而馳。當這種野蠻的行為成為某種特權時,就會顯得更為冷血。
  不過,現實中,僅僅有道德批判,並不能對人形成真正約束力,尤其是狩獵,都在荒郊野外人跡罕至之地,缺乏外界監督,人的野蠻放縱一面會格外活躍,簡單的幾句批評顯然難以奏效。所以,狩獵極需要嚴格的法律規範,法律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持人間正義,任何反道德的行為都是法律的敵人,對狩獵而言,法律規範最重要的在於消除特權的野蠻和享樂。
  因此,對狩獵的法律規範,首先是權力邊界的釐清、權力內容和運行的公開。雖然狩獵者大都以“協會會員”身份參與狩獵,但協會背後都需要相關部門審批,審批理由、狩獵範圍、狩獵區動物數量、合法狩獵數量都沒公開,狩獵的合法非法界限公眾無從知曉。這使狩獵者即便違法,也總能通過“運作”逃脫處罰。
  另外,限制官員以會員名義參與狩獵也非常必要。從報道看,成為一個狩獵會員需要交納30萬費用,官員不受限參與其中,發生腐敗是有可能的。狩獵最終要回歸其“生態性質”,除此之外的獵殺都不該被提倡,也不應被法律允許。  (原標題:狩獵行為需要嚴格的法律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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