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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訊 (記者 連建明) 昨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實施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優惠政策。《通知》規定,對單位和個人不超過規定標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准予在個人所得稅前扣除;對個人從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取得的投資收益免徵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實際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部委有關人士表示,為進一步支持我國養老保險事業的發展,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三部門研究出台了促進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髮展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政策。我國養老保險體系主要包括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其中,補充養老保險包括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企業年金主要針對企業,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職業年金主要針對事業單位。
  所謂遞延納稅,是指在年金繳費環節和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環節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將納稅義務遞延到個人實際領取年金的環節,具體內容包括:
  ■ 在年金繳費環節 對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職工支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繳費,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 在年金基金投資環節 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 在年金領取環節 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領取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此次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出台後,年金參保者均可享受遞延納稅的好處,相當一部分參保者還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原標題:年金個稅“遞延納稅”明年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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